今年4月15日,我们即将迎来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维护国家安全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国家安全的真正实现有赖于人人参与、人人有可为。
五年前的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习近平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上升到“头等大事”的战略高度。
什么是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首次系统提出“11种安全”。
为什么要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日?
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强化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责任,是国家安全的固本之策和长久之计,也是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活动的根本目的。当前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
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切实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而以立法的形式设立国家安全教育日,体现了其重要性、权威性,也符合立法惯例。
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方针政策。
二、有利于提高政府和社会公众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意识。国家安全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指导思想,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国家安全制度,将国家安全的内涵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领域,突出强调了维护国家安全不仅仅是专门机关的任务,而是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义务和职责。
三、有利于增强国家安全法普法宣传活动。国家安全法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集中地向社会公众传播国家安全方面的知识,便于在短时间内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接触和了解到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懂得如何依法履行自身的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以上这些行为,国家不仅会依法惩治,还要防范和制止!
维护国家安全,我们该怎么做?
关于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义务,《国家安全法》第77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此外,该条还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国家安全教育日每年只有一天,但安全问题却每时每刻都值得高度重视。因为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它关系民生,关系国家稳定,关系社会长远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既是国家责任也是公民责任。让国家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并成为公众习惯,应是全社会的期待。国家安全人人参与,人人负责!